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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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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2007年3月1日)

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

管理办法采取了“两步走”方 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 配合管理办法实施的标准包括: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被GB/T 26572-2011取代),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被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取代)。SJ/T 11363-2006中规定,每个检测单元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 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依据SJ/T 11364-2006,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均质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过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如下表所示。

 

部件名称

有害物质或元素

Pb

Hg

Cd

Cr()

PBB

PBDE

ABC

……………………

CBA

x

 "○":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 SJ/T 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x”: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
(企业可以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x”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即全部标注为“○”,则按如下左图绿色环保标示;否则按如下右图标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要求,然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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